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州市知识产权局)四大安全监管平台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州市知识产权局)四大安全监管平台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发布机构:茂名市汇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3-15 17:21:15
采购计划编号:440981-2024-01372 预算金额:4,357,332.32 元 采购品目: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代理机构:茂名市汇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经办人:冼汉秀 项目负责人:冼汉秀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MMHZ-24GH-01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州市知识产权局)四大安全监管平台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3月14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原采购文件 第4章 评标 二.政府采购政策落实 3.价格扣除相关要求更正为:
采购包1(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州市知识产权局)四大安全监管平台项目):
序号 |
情形 |
适用对象 |
价格扣除比例 |
计算公式 |
1 |
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 |
10% |
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时,给予价格扣除C1,即:评标价=投标报价×(1-C1);监狱企业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同等价格扣除,当企业属性重复时,不重复价格扣除。 |
注:(1)上述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分,成交金额以实际投标价为准。 (2)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
(1)所称小型和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提供本企业(属于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提供本企业(属于小微企业)承接的服务。
(2)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应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认定价格扣除。
说明: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3)投标(响应)供应商统一在一份《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说明联合体各方的中小微情况:包括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及中小微企业作为联合体一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共同投标协议书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03月15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州市知识产权局)
地 址:高州市府前北路68号
联系方式:1382488083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茂名市汇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居委会桂圆东路坡耀村三、五小组农民留用地B地块30号(鲲鹏大厦A)6楼
联系方式:0668-662336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冼汉秀
电 话:0668-6623366
茂名市汇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4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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