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活垃圾密封转运车辆采购项目的澄清公告(2)
关于高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活垃圾密封转运车辆采购项目的澄清公告(2)
各潜在投标人:
茂名市汇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23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和茂名市汇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网上提交了高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活垃圾密封转运车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MMHZ-21GM-002)的招标公告,因项目需要原因,现将原招标文件部分内容作如下更正:
一、将原招标公告中招标文件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中(二)货物详细技术参数“25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和“压缩式垃圾车(25吨后压式生活垃圾车)”的参数内容“1、底盘品牌:东风天龙,重汽汕德卡,陕汽。”删除。
二、将原招标公告中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中36.3.1技术评分表中“根据投标人的售后服务方案进行评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1.后期维修清单及价格(应承诺超出质保期的零部件维修及更换,以成本价格供应零配件并免收维修费);2.完善的售后服务机制;3.服务技术力量;4.质保期内的具体维修方案(更换、维修、应急处理等方面);5.在茂名设有售后服务点。提供的以上售后服务方案完善的得6分;存在漏洞或缺陷不利于项目实施的,每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注:提供相关资料。”更正为“根据投标人的售后服务方案进行评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1.后期维修清单及价格(应承诺超出质保期的零部件维修及更换,以成本价格供应零配件并免收维修费);2.完善的售后服务机制和服务技术力量,包括故障保修后的服务流程、售后服务人员配备、培训方案、质保期外服务措施等方面;3.质保期内的具体维修方案(更换、维修、应急处理等方面);4.在茂名已设有售后服务点或承诺中标后一个月内在茂名设置售后服务点,提供承诺函。提供的以上售后服务方案完善且可行性高的,得6分;提供的以上售后服务方案基本满足要求且可行性较高的,得4分;提供的以上售后服务方案不完善且可行性较低的,得2分;不提供售后服务方案的,不得分。注:提供相关资料。”
三、(1)将原招标公告中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中的“22.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格文件,评标委员会将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不通过的投标为无效投标。具体审查内容详见“资格性审查表”。”更正为“22.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格文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不通过的投标为无效投标。具体审查内容详见“资格性审查表”。”
(2)将原招标公告中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中的“36.1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技术商务比较与评价:”更正为“36.1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技术商务比较与评价:”
(3)将原招标公告中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中的“36.2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资格性审查表》”中注的内容“2、有半数以上的评选人对投标人的结论为“不通过”则该投标人为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步详细评审。”更正为“2、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结论有“不通过”的,则该投标人为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步详细评审。”
四、将原招标公告中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中“27.3在合同签订前,招标采购单位发现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或供货范围有缺漏、实际应标产品或服务存在重大偏差、或投标材料存在欺诈行为时、或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将有理由取消中标人资格,且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并将依法确定排名第二名的中标候选人为本项目的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更正为“27.3在合同签订前,招标采购单位发现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或供货范围有缺漏、实际应标产品或服务存在重大偏差、或投标材料存在欺诈行为时、或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中标人的责任。”
五、(1)将原招标公告中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中“27.2中标候选人并列的,采购人可委托评标委员会按下列顺序比较确定中标人:1)投标报价 (由低到高);2)技术评分(由高到低);3)商务评分(由高到低);如以上都相同的,名次由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更正为“27.2中标候选人并列的,中标人候选人名次由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2)将原招标公告中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中“35.评标方法”中的全部内容更正为“35.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技术、商务和价格三部分分别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分。三项总分为100分,其中商务部分占20分,技术部分占50分,价格部分占30分,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推荐综合得分次高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的,以项目所确定的核心产品为准)且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项目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综合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排名并列。中标候选人并列的,中标人候选人名次由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六、(1)将原招标公告中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四、采购项目内容及需求中的“ 3.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 185 号)等 。”更正为“ 3.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 185 号)等 。”
(2)将原招标公告中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八、适用法律 ”的全部内容更正为“八、适用法律34.招标采购单位及投标人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政策。34.1对小型或微型企业投标的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4.1.1政策文件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34.1.2本条款所称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本项所称货物生产厂家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34.1.3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准。34.1.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①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②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③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34.1.5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报价给予6%的扣除,并用扣除后的价格(以下简称评标价)参与评审。即:评标价=投标报价-投标报价×6%;34.1.6符合本条款所称小型或微型企业条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34.1.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34.1.8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4.2投标人同时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评审中只享受一次价格扣除。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
(3)将原招标公告中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36.3.3中的全部内容更正为“36.3.3价格部分30分(1)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所有合格投标人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即投标人价格评估得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价格分值(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2)对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报价给予6%的扣除,并用扣除后的价格(以下简称评标价)参与评审。(3)本条款中两种修正原则不同时使用。A.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B.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将该投标作为投标无效处理。(4)评标价的确定:经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进行必要的价格更正及按上述条款的原则校核修正后的价格为评标价。”
(4)将原招标公告中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中“【附件 4】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全部内容更正为“【附件 4】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 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5)将原招标公告中招标文件第四部分合同书格式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的规定”更正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七、(1)将原招标公告中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36.3.2商务评分表中“管理体系认证”的内容“1.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具有 “质量管理体系IATF 16949:2016认证证书”,得2分;2.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批准设立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3.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批准设立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注: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投标时提供原件给采购人备查,不提供不得分。”更正为“1.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具有 “质量管理体系IATF 16949:2016认证证书”,得3分;2.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批准设立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3分;3.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批准设立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3分;注: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投标时提供原件给采购人备查,不提供不得分。”
(2)将原招标公告中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36.3.2商务评分表中“企业信誉”的内容 “2.投标产品生产厂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得5分;”删除。
(3)将原招标公告中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36.3.2商务评分表中“同类业绩”的内容“投标人提供2019年1月1日至今的环卫车辆销售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不提供不得分)。每提供一个业绩得1分,最高得4分,不提供不得分。”更正为“投标人提供2019年1月1日至今的环卫车辆销售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不提供不得分)。每提供一个业绩得1分,最高得6分,不提供不得分。”
本澄清公告为高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活垃圾密封转运车辆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修改,如有与招标文件产生冲突或不一致的,以本澄清公告为准。
茂名市汇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1年05月12日
- 上一篇:2021年高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2021/5/13
- 下一篇:高州市东岸镇岐坑尾至涌尾村道建设工程 2021/5/12